孫姓女子與許姓女同事兩人長期相處不合,有一次發生口角衝突,孫女便怒罵對方「X你娘」,許女不堪受辱,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孫女雖然事後辯稱自己只是在說「趕羚羊」,但台南地院仍依當時客觀情境判斷,孫女已觸犯公然侮辱罪,處以拘役10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孫女因為不滿許女經常將鞋店繁重的工作推給她,因此才會用三字經宣洩情緒,但她表示自己不記得當下說過「X你娘」,而是說「趕羚羊」,並稱兩人爭執的場所是在鞋店倉庫內,不是在公開場所。檢警也找來其他同事作證,他們表示孫女經常脫口說出「X你娘,你老師卡好」,而且會自言自語,同事們指稱孫女與許女當時爭執的聲量極大,連賣場內都能聽得到。
許女遭到對方指名道姓怒罵「X你娘」,當下制止孫女「我媽媽沒有得罪你啦,你不要罵我」,然而孫女卻辯稱「我有罵你嗎,我說『趕羚羊』,馬英九說的『趕羚羊』,妳要對號入座我也沒辦法」。
台南地院認為,孫女在爭執過程中,先是直呼對方全名,口出「X你娘」,對於許女的辱罵行為無疑,再依當時之客觀情境,口出「X你娘」一語,使聽聞者感受孫女情緒激動,且屬於攻擊性的言詞,與單純發語詞、玩笑話或口頭禪不同,足以貶損許女的人格評價及聲譽,因此台南地院判定孫女犯公然侮辱罪,法官處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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