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員警8日凌晨3時左右在進行巡邏勤務時,行經中山高林口路段,發現一輛保時捷超速狂飆,員警發現立刻開啟警鳴器,指揮保時捷車主停車受檢。只是對方並未停下,甚至還一路狂飆加速,儘管BMW警車已經飆到時速223公里,卻還是被保時捷狠甩在後。
國道公路員警當時雖未攔下保時捷車主,但事後還是根據車號查出為許姓男子所有,仍依法開出罰單,包括高速危險駕駛、拒絕停車受檢等,罰鍰一共為21,000元。但許姓車主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許男主張,警方並未依科學儀器取締,僅依行車紀錄器和目測就開單,他不服這樣的取締方式,拒絕繳交罰鍰。
法院審理後,法官調閱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BMW警車當時都已經開到223公里,但保時捷卻還一路加速,甚至還把警車甩開,讓員警都追不上,這速度已明顯超過警車。且法官認為行車紀錄器屬於科學儀器,影像內容極具客觀性,因此認定許姓車主危險駕駛的犯行明確,判決裁罰無誤,不得撤銷罰單,必須繳納這21,000元的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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