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名鄭姓女子前年懷孕時替腹中女兒投保200萬元,繳納3萬多元的保費後,於同年4月間生下寶寶;不料,愛女才剛出生,就被發現罹患先天性無肛症和開放性動脈管,治療28天後仍因肺衰竭及持續性肺高壓死亡。事後,鄭女向保險公司申請106萬元理賠金,卻遭到對方拒絕,只好向法院訴請給付保險金。
判決書指出,鄭女於2016年1月29日替腹中胎兒投保200萬元,並在同年4月17日產下愛女;惟孩子出生後不久,就被診斷出罹患先天性無肛症和開放性動脈管,最後在5月12日不幸夭折;保險公司認為,鄭女在產檢時即知胎兒有迴腸閉鎖情形,但投保時卻未誠實告知,因此拒絕給付106萬餘元理賠金。
保險公司主張,鄭女明知產檢結果有異,卻未在「產前檢查時是否有異常現象發現?(含安胎、住院)」欄位勾選,已違反契約告知義務;原告則以,產檢時只知道孩子有腸道擴張、胎糞等情形,醫師也未告知胎兒罹患其他腸道疾病,所以她認定女兒無異常,且腸阻塞和無肛症並無因果關係,被告不得逕行解除契約。
士林地院查出,鄭女在產檢時發現胎兒腹部囊腫,醫生當時便建議去臺大醫院做詳細檢查,轉診後的病歷也載明「胎兒畸形」等紀錄;而無肛症和腸道擴張雖為不同疾病,但前者確實可能導致相關症狀產生,並非毫無因果關係;法官認為,原告投保前就知道胎兒有異,投保時卻未據實告知,最後判決鄭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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