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名洪姓婦人多年前和丈夫協議離婚,約定2名兒女的監護權歸給對方,但男方再婚後,卻以不希望新婚生活被打擾為由,不再同意讓前妻探視小孩,讓她只能躲在學校遠處觀望兄妹倆,時間長達8年。不料,前夫不僅阻擋探視,最近還打算讓現任妻子收養孩子,讓洪女忍無可忍,氣得向法院提出聲請。
判決書指出,洪女和李姓前夫於民國98年離婚,協議4歲兒子和3歲女兒的撫養權歸男方,但前妻擁有探視權;不過,李男再婚後便以新婚生活受打擾為由,拒絕讓前妻行使探視權,更稱若讓洪女探視孩子,可能會讓新媽媽不開心,進而無法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讓聲請人只好選擇隱忍,長達8年沒和小兄妹見面。
洪女主張,前夫阻擋自己探視孩子,讓她常常只能躲在學校遠處觀望小兄妹,致思念之情無法傾訴,而李男近期更打算讓現任妻子正式收養兒女,企圖切斷雙方所有聯繫,因此才決定向法院聲請依法探視;而男方則以,2人離婚時約好女方每月可以探視1次、地點僅限公共場所,但洪女卻只在中秋節看過子女,和原訂方案不符資為抗辯。
全案經桃園地院審理,法官審酌,雖李男聲稱是洪女自行放棄探視,然卻僅以自身時間為考量提出可供探視時間,未體諒對方難處,以致兩造始終無法達成協議,但母親本應享有探視兒女之權力,因此裁准洪女之聲請,並明訂聲請人可於每月單周的星期六,以及農曆春節的除夕夜,接子女接出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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