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一名國小老師用塑膠繩,把吵鬧學生跟桌子綁在一起,要上廁所,還得被同學像遛狗一樣牽著走,縣府罰老師6萬,但老師不服,不斷上訴,最後到了最高行政法院,法院認為這名老師已經構成「身心虐待」,老師敗訴,必須繳6萬罰款。
記者:「老師,我們想請教一下,看到判決後您的想法?」陳姓女導師:「…。」
她就是用塑膠繩,把男學生跟課桌椅綁在一起的陳姓女老師,面對提問,她選擇快跑離開。校方人員(971018):「像這樣綁起來,她認為綁得很寬,那這一條繩子是綁在桌子上。」
2008年,陳姓女老師擔任班導師時,因為班上一名男童在課堂上隨便走動,就用塑膠繩綁把他跟課桌椅綁在一起,上廁所還要其他同學牽著他,讓他被同學嘲笑像是在遛狗。人本基金會主任張碧華(971018):「非常公然地說,這是我一個『創新的教學方法』。」
事後縣政府對陳姓女老師開罰6萬,女老師不服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她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妨害自由,但已經造成男童身心虐待,判她敗訴定獻,僅管如此,女老師還是照樣在學校擔任班導師,引發家長反彈。
台中縣議員何欣純:「這個對學生來講,還有校務推動,都是一個很大的傷害。」
學校校長:「她對這個案子,她一直在據理力爭,所以我不便評論任何事物,交給司法去審判就好。」
校方表示,當時對女老師記大過懲處,但她卻向教育處申訴,堅持自己綁住學生的管教方法沒有不當,學校拿她沒辦法,所以只能繼續讓她擔任導師職務,而綁住學生的行為,則交由司法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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