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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了也沒用! 殺人追訴期上限擬取消

記者 詹舒涵 / 攝影 鍾德榮 報導
發佈時間:2017/12/01 22:53
最後更新時間:2017/12/01 22:53

台灣治安史上有2件重大命案一直沒有被偵破,分別是彭婉如命案跟劉邦友血案,但這2個案子都是發生在1996年,至今已經超過20年,也超過了當時舊法的追訴期上限,現在法務部研擬修法要取消這樣重大案件的追訴期限,這樣一來,是否有可能讓許多案子有了破案可能,背後配套又在哪?


 

台灣史上2大刑案,彭婉如命案還有劉邦友血案,這2個案子都已經超過20年,過了法律追訴期,不過現在法務部研擬修法,將會取消這個追訴上限!2起案件都發生在1996年,適用刑法舊條文20年追訴期,而目前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已經更新規定為,10年以上且致人於死案件追訴期30年,但不溯及既往,因此2大案件都已經無法究責,但就算取消上限,像這樣的案子想破案還是有難度。

劉韋廷律師認為,如果連最基本的線索都沒有,那即便延長時效也沒有什麼用,因為完全沒有任何線索,即便有人自己投案,到底是不是他也是很大的爭議,「我認為說這個追訴權時效的延長效益,還是要看個案來判斷」,他坦言追溯期與否不是破案關鍵,但有些案子確實能因此受惠,曾歷經拉法葉案、國務機要費案的檢察官林達,自己碰遇的是兇手逃到海外,所幸追訴期內被追回來。

檢察官林達說,當年的證據算充分,但是在偵查中逃到大陸,過了將近8年到10年,在大陸因為另外犯罪被遣返回來,對於這次修法,林達認為更關鍵的應該是整體的配套措施,譬如國家檔案法,在特定案件都要保存得夠久,而不是說15年、20年就被銷毀。所以像這一切的配套都有的話,才能夠假設,今天發生了一個嚴重命案,是不是在國家的檔案櫃裡或贓物庫裡面,相關的證據都還存在。
 

因為有些案件可能會有翻案,或是會有其他變化因素,只是保存證物沒有想像中簡單,從現場帶回來的證物都放在證物箱內,回來之後直接入庫建檔,證物室戒備森嚴,四周都裝有監視器,這樣的體積存放,其實也考驗著空間的存放能耐,大型資料庫層架提供擺放,不僅嚴密監控,裡頭也有固定空調保持環境,但不可能無限擺放。

北市警局鑑識中心主任彭莉娟說,以前會把證物帶回,但因為案子沒有破,或者是無主物,證物一旦進入了證物室就沒有辦法出去,所以證物室會一直累積,對於證物室的管理是很大的負擔。

透過浸泡藥水再放入烘箱就能夠採集指紋,在現場也能夠用粉末採集,沾上銀粉,指紋馬上現形,這些證物直接拍照建檔,另外DNA採樣,像是唾液,用棉棒沾取後就能裝盒帶回,如果是中心支援的案件的話,證物處理完畢會發還給分局,所以主要的證物都是會發還給分局保存,如果案件移送到地檢署,就把整個連證物一起送到地檢署去。

但發放各分局是否都有完善保存環境,日後修法是否該更明確訂立證物存放標準機制,恐怕追求真相的漫漫長路,還需需要更多政策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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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命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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