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涉嫌綁架撕票案件,歷經9次更審,從死刑改判無罪定讞的男子徐自強,上個月向高院提出刑事補償聲請案,主張遭無辜關押5628天,求償2814萬元,高院法官審理後,認定當年警方偵辦過程有疏失,導致遭違法羈押5624天,判賠2812萬元,全案可以上訴。
徐自強被控22年前擄走富商勒贖並殺害,經9次死刑、2次無期、5次非常上訴,及監察院調查、大法官釋憲後,去年9月更九審首次獲無罪判決,最高法院去年10月13日判決無罪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徐自強自民國85年6月24日至101年5月18日,遭羈押5808天,但徐自強於羈押期間因另起賭博案執行184天,因擄人勒贖案遭羈押日數應為5624日,每日以5000元折算,刑事補償金為新台幣2812萬元。
合議庭認為,歷審有罪判決均以徐自強共同被告的自白做為有罪認定依據,但共同被告自白是警方違法取供而來,有違法與不當之處。
合議庭審酌,徐自強羈押前原本從事卡車司機工作,月入十餘萬元,並有餘力借款友人,另經營檳榔攤,更與其兄合購預售屋,顯見羈押前有正常工作、經濟狀況穩定。
法院審酌,徐自強遭羈押時年僅26歲,正值青壯年時期,因羈押喪失人身自由、家庭失序、事業中斷,多次經法院判處死刑,面臨隨時遭執行死刑的恐懼及痛苦,獲釋時已43歲,長達近16年的羈押,已耗去其人生最精華的部分,考量其歷時20年的訴訟煎熬等情狀,認以每日補償5000元為適當。
江國慶冤獄賠償案,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00年決定補償新台幣一億餘元,是刑事補償法迄今最高金額,徐自強獲判賠2812萬元,則為非執行死刑者最高判賠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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