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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童被關在家餓死「屍體爛」 狠父逃過25年追訴期

編輯 陳頡 報導
發佈時間:2017/10/26 16:30
最後更新時間:2017/10/26 17:33
台南地方法院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南地方法院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太可惡!台南一名王姓男子20多年疑因和女友吵架心生不滿,竟於民國81年7月間趁對方出國時,涉嫌將2歲兒子從托兒所帶回家遺棄,導致孩子活活餓死,10天後屍體腐爛發出臭味才被人發現。沒想到,王男遭到通緝後隨即逃亡,至今25年毫無音訊,而案件追訴期也於今年10月3日到期。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民國81年6月30日和當時的陳姓女友因故發生口角,疑似事後心生不滿,竟於同年7月3日趁女方出國時,向托兒所人員謊稱要將2歲的兒子託付給人照顧,逕自將孩子帶回家中後,將他關在臥房內隨即離去,造成死者最後被活活餓死。

 

據了解,男孩死亡10天後,因屍體腐爛發出臭味才被王男家人發現報警。檢方當時認為王男涉嫌重大,因此於同年9月間依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嫌將他起訴,但犯嫌之後皆未到庭,從此人間蒸發;事後,台南地院也在同年10月30日發出通緝。

根據台南地院判決,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94條第2項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嫌,其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加計因通緝而停止時效期間,本案追訴權時效合計為25年;不過,若扣除偵查日致發布通緝的3個月又17日,以及起訴至案件繫屬法院的17日,案件追溯期已於今年10月3日到期,因此判決免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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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父#餓死#虐童#台南#法律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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