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家裡借給朋友居住,月初回到住處發現朋友不見了,連放在抽屜的全新手機也失蹤,他趕緊到警局報案,員警要他出示租屋合約書,讓他非常困惑,認為跟手機失竊無關,員警解釋,得確認誰是房客,以及兩人並非合租關係,依竊盜罪辦理。
晚上九點多,身穿紅色上衣的男子走進房間內,兩方鐘後,手上大包小包,拎了雙鞋子離開,但其實他可不是住在這的房客,卻拿走了房內的手機。
房客謝先生:「我打開抽屜之後,我想說我所有的貴重物品都檢查過了,我手機就放在這裡面,奇怪我手機怎麼會不見了。」
拉開抽屜、怎麼找就是找不到手機,控訴被朋友偷走了,但謝先生到警局報案,員警要他出示租屋合約書,讓他覺得怪怪的,認為和手機被偷似乎沒直接關聯。
房客謝先生:「警方要求我出示我的租賃契約書,那個我有,要證明說是不是這個房子是我承租的,我沒有跟他合租關係。」
原來當初鍾姓友人因為工作因素,到謝先生住處借住兩個禮拜,12日當晚,對方趁他人不在時,把放在抽屜內的全新手機偷走,事後他回到住處發現朋友不在,才驚覺有異狀。
房客謝先生:「他傳訊息給我說你手機借我一下,我就直接回他,我有同意說我手機要借你嗎,你怎麼會知道說我抽屜裡面有一支手機,因為他有間接承認說手機是他拿的,他明天會拿來還我,結果就沒有下落了。」
對此警方回應,主要是得確認誰是房客,以及兩人並非合租關係,依竊盜罪辦理,另外,由於謝先生有給鍾姓男子房間鑰匙,並非「侵入住宅」,不過一般民眾租屋,如果兩人合租,一起出錢買家具,假設其中一人搬離,卻把家具帶走,恐怕涉嫌侵占,因為信任朋友,租屋遇上物品失竊,引賊入室,後悔也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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