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發生澎湖及南港空難後,陳姓副機師以公司無法提供安全的飛航環境為由離職,復興依雙方契約興訟追討訓練費用及違約金。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副機師應賠130萬餘元定讞。
復興航空主張,民國100年7月間與陳姓副機師簽約,副機師接受公司安排受訓,公司負擔訓練費用並給付生活津貼,陳姓副機師取得副駕駛員資格後,雙方再簽約,約定陳姓副機師從100年12月20日至110年12月19日受僱,共計10年,如提前自行離職,須支付訓練費用賠償130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6個月薪資)。陳姓副機師後來在104年4月底離職,復興航空提告求償。
陳姓副機師主張,他為復興航空ATR機隊副駕駛員,同機隊陸續於103年7月23日發生澎湖空難,相隔半年又在104年2月4日發生南港空難,公司無法提供適當安全的工作環境,且工時、工作內容有危害他身體健康的疑慮,基於生命安全,他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高院調查,陳姓副機師無法舉證已要求公司改善飛安而無效果,依照雙方契約,約定任職10年,陳姓副機師尚有6年7月又20日未達成,比例為66%,陳姓副機師應負66%的賠償責任。
高院指出,訓練費用賠償新台幣130萬元的66%為85萬8000元,懲罰性違約金(6個月薪資為67萬5000元)的66%為44萬5896元,共計陳姓副機師應賠償130萬3896元,全案定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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