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和黃姓女子交往僅3個月就閃電結婚,但婚後2人爭執不斷,張男因此提告離婚。男方指控,妻子曾在清晨4時要他車開到台北市的「阜杭豆漿」給她吃,而且對方開銷太大,1個月花費近8萬元。新北地院判准離婚,但也判男方須支付前妻142萬元的財產。
法院判決指出,2人在2013年3月認識,隨即陷入熱戀,交往3個月就閃電結婚。婚後夫妻倆常因細故爭執,黃女稱懷孕辛苦要求丈夫買東西送她,讓張男相當為難。
張男還指控,2014年1月23日凌晨4時左右,當時還在睡夢中的他,無端被黃女叫醒,對方稱說想吃「阜杭豆漿」的早餐,要他前往現場購買。張男希望妻子可以改吃離家近一點的早餐店,但黃女堅持,雙方因此大吵一番。
另外張男還指控,妻子平日生活開銷大,不但每月要做4至6次的按摩,加上美髮和美甲等,1個月開銷竟然就高達近8萬元,這讓他經濟壓力負擔甚重。
面對丈夫指控,黃女則反控對方常對她拳打腳踢,讓她因此身心受創,希望法官將女兒的監護權判給她。
法院審理之後,認為雙方相互指責彼此的過錯,夫妻情分早已蕩然無存,因此判准離婚。至於財產部分,張男指控女方愛花錢,卻無消費的單據證明,無法證明確實有消費,加上女方在婚後也配合他辭去工作,還隨他到大陸居住,在婚姻上也有貢獻,因此可分得142萬財產。
至於女兒監護權部分,法官認為女兒對父親有比較多的情感交流,因此將監護權判給張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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