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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黑幕?】資深律師:八仙老闆不起訴 疑有六大黑幕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5/22 09:05
最後更新時間:2017/05/22 14:56
八仙塵爆即將屆滿2周年,刑事責任正由檢察官進行第三次偵查中,仍未確定。圖/TVBS
八仙塵爆即將屆滿2周年,刑事責任正由檢察官進行第三次偵查中,仍未確定。圖/TVBS

士林地檢署兩次偵辦八仙塵爆案,兩次對董事長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不起訴,現在進行第三次偵查。檢方在兩次處分書中詳細說明不起訴理由,但資深律師則認為檢方找盡各種理由為他們開脫法律責任,僅起訴呂忠吉有放大抓小、只拍蒼蠅,不打老虎為特定人「量身定作」的嫌疑和黑幕。法務部因此提出「限制再議2次」的司法改革就是八仙條款。檢察官和律師看法南轅北轍。

▼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圖/TVBS

 

 
老闆印章放公司 出事不用負責任?
 
多位資深律師檢視陳柏廷、陳慧穎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發現六大疑點:
檢方見解一:陳柏廷雖然是八仙董事長,他從未實際參與營運,不知道有對彩色派對活動,八仙主要由總經理負責經營,公司大小章(包括陳柏廷印章)也放在八仙樂園公司,且陳柏廷同時擔任數家公司負責人,無須負過失責任。
 

疑點:如果檢察官的上述理由成立,未來只要一人同時擔任數間公司董事長,且將公司經營(包括其印章)交由其他人負責,就可以避免相關法律責任,如此反而會鼓勵實際負責人利用人頭來規避法律課予的相關注意義務及責任。

▼八仙樂園總經理陳慧穎(後)。圖/TVBS


未參與場地出租辦彩趴 董座總經理均無責?
 
檢方見解二:總經理陳慧穎對於彩色派對活動內容、流程、承作廠商、工作人員至門票銷售價格、方式等活動重要事項均未參與,更無決策權,難認董事長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行政總監林玉芬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企業經營者,有保證人地位之防止義務,故無需就本案負過失責任。

疑點:八仙就於該活動除可賺取每日90萬元的收入外,該活動均以八仙為賣點,且八仙的官網及廣告都大肆宣傳該活動,更表示參與活動的人可使用八仙的部分設施,八仙更藉此次活動推銷住房優惠。可見,八仙也是該活動的「共同承辦人」,檢方排除八仙相關負責人的責任,顯然是認同八仙負責人可「只享利益,不負責任」,殊不符本案事實與法律規範之精神。



 
出租核准營業範圍外的土地不違法 不合邏輯

檢方見解三:該活動場地非屬觀光地區及觀光遊樂執照核准範圍,但八仙仍有權出租活動場地的「土地」來使用收益。且因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是規定不得將觀光遊樂「設施」出租,本件八仙只有出租「土地」給瑞博公司辦派對,所以沒有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疑點:在塵爆案中八仙樂園的行政責任,與老闆的刑事責任屬於兩件事。若依檢察官的邏輯,公司在主管機關核准營運範圍「外」違法提供休閒、遊樂之場地以營利,由於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是規範主管機關核准營運範圍「內」的觀光遊樂「設施」,該公司無法規可資遵循,無法可管,即無違法。如此,顯然有違常理。

而且交通部觀光局在2004年間即發現八仙園區有核准範圍外未取得使用執照設施的缺失,並命八仙改善。八仙非但遲改善,反將未取得使用執照的游泳池快樂大堡礁出租給瑞博公司舉辦彩色派對。可見,八仙老闆長期漠視法令,知法犯法,對塵爆死傷難辭其咎。


 
 
水池違章建築變游泳池 發生塵爆竟沒責任
 
檢方見解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八仙於自國有財產局承租該活動場地後,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依1991年空照圖所示,活動場地之水池之形狀與範圍均與案發時相近,是八仙將活動場地續為水池的使用尚屬原有之使用而與前開規定相符,沒有違反法令。

疑點:(1) 依檢方認定,事故發生的快樂大堡礁泳池,在八仙向國有財產局租用時為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原租用地貌為水池。但八仙十餘年來,早已將該活動場地增設改建作為園區的「水上遊樂活動」使用,而非僅單純作為「水池」使用,顯不符合「原有之使用」,怎麼會與原貌相符?
 
而且這個「水上樂園設施」未經報准興建,顯然是違章建築,在違章建築發生塵爆,八仙負責人豈有不用負責之理?



彩趴當噱頭促銷入園券 八仙應是共同舉辦人
 
檢方見解五:瑞博公司呂忠吉有辦過彩色派對,彩色玉米粉在案發時非法令與日常生活所禁止的「危險物品」;八仙的消防設施符合法令規定;八仙負責人沒有違反建築法;依雙方契約,八仙僅出租場地,別無其他注意義務。

疑點:八仙以彩色派對為噱頭,促銷八仙樂園入園券,可見八仙非僅單純的房東,雙方互蒙其利,可謂彩色派對的共同舉辦人,最後卻僅由瑞博負責人因違反注意義務判刑,恐失公允。且彩色派對在乾泳池辦趴,是否易形成危害人體甚至有利塵暴的半封閉環境,八仙負責人應於出租場地時善盡注意義務。
 
場地出租人未注意危險 沒有因果關係?
 
檢方見解六:事故發生肇因於舞台活動流程設計不當,現場熱源(電腦燈)等硬體設備未與粉塵有適當隔離,與舉辦場所地形地貌無絕對關聯,八仙負責人出租活動場地行為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

疑點:如上所述,八仙非僅單純的房東,應是共同舉辦人。且彩粉包裝上亦有「勿於密閉空間噴灑避免塵暴」的警語。2013年台北市政府對彩色路跑舉辦單位開罰,因為依環保署評估彩色粉末懸浮物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易有不好影響。當時已有專家警告彩色粉塵遇火源恐引起爆。2014年高雄彩色路跑即因粉末未達環保標準遭取消。八仙是場地出租人,本來就有善盡防免危險之注意義務,怎麼會認定無因果關係?
 


為免地方保護主義袒護陳家 應轉移其他地檢署偵辦
 
資深律師認為,陳柏廷、陳慧穎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罪。相較於案發後,呂忠吉很快遭起訴,判刑4年10月,檢方對於陳慧穎、陳柏廷明顯有「放大抓小」、「只拍蒼蠅,不打老虎」而為特定人「量身定作」的嫌疑。
 
律師進一步質疑,本案有可能遭到「地方保護主義」污染,士林地檢署、士林地方法院已不適合再偵查、審理本案,建議將本案移轉到其他地檢署偵查,或應由高等檢察署自行偵查或命令一審檢察官提起公訴,避免案件調查時間一再延宕,浪費司法資源,無法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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