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報導】第一銀行ATM提款機遭到國際集團盜領8,327餘萬元案,安德魯、米海爾及潘可夫3名外籍嫌犯一審遭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各判刑5年,二審今(18日)宣判,安德魯改判4年10個月、米海爾改判4年8個月、潘可夫改判4年6個月,扣案贓款7748萬餘元發還一銀,全案仍有578萬餘元下落不明,合議庭認為,此罪最重只能判5年,應修法提高刑度。另檢警懷疑有台籍共犯協助被告搭計程車、提供手機,至今仍追查中。
米海爾的妻子今到庭聽判,她說自己從羅馬尼亞來台已3個月,丈夫在台灣多久,她就會待多久,目前想學中文並找工作,她表示,自己來台灣時車禍受傷,在病床上躺也1個月,目前行動不便,但還是希望在台灣陪伴丈夫,米海爾是犯了錯,但希望台灣給他彌補過錯機會;米海爾還押時曾是以英文說,法院判太重,希望能從輕發落。
判決指出,妨害電腦使用罪最重刑度5年,二審合議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安德魯等3被告在「跨國駭客盜領集團」中,是屬於主導及指揮地位,但一審卻一律判處被告最重刑度5年及併罰金60萬元,不符合比例原則,量刑也不當,因此改依3人犯罪情節輕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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