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姓婦人到醫院洗腎,導管接頭鬆脫,黃姓護理師未在第一時間發現,導致房女嚴重滲血死亡;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依業務過失致死判黃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罹患失智症與嚴重冠心病的房婦,於民國102年8月間到高雄榮民總醫院進行血液透析治療(俗稱洗腎)時,導管接頭因不詳原因鬆脫,當時洗腎機器仍持續作業,導致房婦出現嚴重出血情況。
房婦的兒子見母親臉色異常慘白,趕緊通知負責協助洗腎的黃姓護理師處理;經急救,房婦仍因低血容性休克,不治身亡。家屬認為黃姓護理師有業務過失,訴諸法律。
黃姓護理師向法官供稱,有將房婦的導管接頭鎖緊,不知道為何會脫落,而且除了房女外,當天還有兩床的病人必須照料,沒有觸犯任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的犯行。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為,黃姓護理師從事血液透析護理工作多年,經驗豐富、技術嫺熟,竟在未將導管接頭完全旋緊,即進行血液透析治療,因而釀致導管鬆脫、滲血發生,被害人死亡及被害人之親屬難以平復之喪親至痛。
高雄地院認定黃姓護理師觸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黃姓護理師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酌相關事證與參酌房婦兒子等證人的供詞,認定黃姓護理師雖然有將導管接頭鎖緊,但卻沒有妥善照料被害人,以至於未能在第一時間,發現房婦的導管鬆脫,進而導致嚴重滲血,因而死亡的情況。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黃姓護理師造成的後果不僅嚴重,且使房婦的親屬須承受此難以平復之喪親至痛,實有不該,但考量醫療行為本身即有高度風險,倘動輒課以重刑,勢將迫使醫療從業人員為圖避險,而採取消極性或過度不必要之預防性醫療行為,此等結果自非國民之福。
因此,衡酌黃姓護理師無前科,兼衡其過失程度以及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黃姓護理師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全案就此確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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