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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第三波改革 限制發回偵查次數 讓案件快點偵結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3/21 10:28
最後更新時間:2017/03/21 10:28
法務部長邱太三今天宣布檢察體系第三波改革,減少發回再偵查次數,案件儘速偵結。記者劉峻谷/攝影
法務部長邱太三今天宣布檢察體系第三波改革,減少發回再偵查次數,案件儘速偵結。記者劉峻谷/攝影

法務部長邱太三今(21)日上午宣布檢察官第三波改革,為了減少案件一直再議,偵查沒完沒了,案件懸而不決的情形,將限制高等檢察署發回地方檢察署再行偵查的次數只能一次,如果地檢署再不起訴,高檢署就要自行偵查之後命地檢署起訴或了以駁回。
 
法律規定,民眾對檢察官辦案件的不起訴案,可以表示不服,可再向二審檢察署聲請再議,這叫做再議制度。若二審審核認為不起訴有理由,即駁回再議,不起訴案件即確定。但若二審認為一審偵查未完備,即再議有理由,可發回一審續行偵查。

 
 
邱太三說,由於再議沒有次數限制,導致有些民眾一再聲請再議,二審一再發回續行偵查,導致案件延宕未決,這情形跟法院一直發回更審,審而未決一樣是引發民怨的原因之一。
 
邱太三表示,法務部因此決定將限制高檢署再議次數,日後高檢署審核聲請再議,只能發回地檢署一次,若地檢署再不起訴,高檢署就必須自行偵查後,命令地檢署起訴或是予以駁回。若高檢署認應提起公訴,就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包括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命令地檢署起訴。

他說,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八仙樂園塵爆案,高檢署一再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的情形,以後不會再發生。

 
 
至於其他緩起訴、無被害人的職權送高檢署再議案件,怎麼辦?邱太三說,這些案件將交由之前研擬的「人民檢察審查會」審查,不會造成高檢署檢察官辦案的負擔。
 
他強調,目前二審受理再議案件每年超過5萬6000件,發回案件則有6000多件,現有再議制度有其維持偵查品質之效能,應予維持,但應限制次數並加強二審之自行偵查功能,以節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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