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呂理銘,4年前申請帶職帶薪去讀法律研究所,讀半年就休學,不在學校也未回地檢署工作,摸魚半年後交出一份不合格的研究報告,被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案彈劾。職務法庭今(20)日認定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和檢察官倫理規範,判決罰六個月全額薪水,大約100萬元。
職務法庭表示,呂理銘現任桃園地檢察署檢察官。他於2013年依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並以「政府採購法實務應用與檢討」為題,向法務部提出進修計畫書,獲法務部核准給予公假到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讀碩士班。公假期間是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
職務法庭指出,呂理銘就讀碩士班一年級後,卻在2013年12月17日即辦理休學,之後在家休息並領全薪,遲至2014年6月23日才回桃檢工作。他雖依規定提出約2萬8‚000字、主題為「淺論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及大學教授辦理採購事務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研究報告。但報告內容和字數經高等檢察署和法務部檢察司審核都不合格,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遭檢評會提案彈劾。
職務法庭審理認為,國家給檢察官帶職帶薪去念書,不是讓檢察官將公假當成休養生息的私人時間,呂理銘的行為已經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讓檢察官蒙羞,損及司法尊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倫理規範、廢弛職務等情節重大,必須懲戒。考量呂坦認事實,表示深切悔意,因此判決罰款六個月全額薪水,大約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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