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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顧店不算加班 服飾店員:不合理

記者 楊雅勻 / 攝影 施協源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1/20 18:30
最後更新時間:2017/01/20 18:48

休息時間還是要顧店,這樣算上班還是休息?新北市有一名在服飾店工作的店員,薪水應該是2萬1千元,不過實際上拿到卻是只有1萬3千元,扣除掉報到日之前的薪水,他上班3個月,每次加班基準都不一樣,休息時間還是要顧店,不算加班費讓他覺得很不合理!


 

服飾店四周圍繞各種尺碼的西裝褲,分店遍布全台,標榜再大尺碼的褲子都能找到,現在卻因為薪資問題遭員工投訴。

投訴員工:「當時面試的時候是說薪資2萬1千元,他說我不能因為沒有滿一個月,跟他揮一個月的錢。」

拿出薪資單,曾小姐去年10月6日到職,原本說好薪水是2萬1千元,但當月領到的薪資,卻只有1萬3千多,詢問之下,因為到職未滿1個月,要扣除全勤金1000元,讓她認為很不合理。
 

投訴員工:「既然都已經說加班了,為什麼沒有是1.33、1.66倍計算,還是以1倍來計算?」

打開薪資單,11月、12月都有加班,但有時加班時數計算基準都不同。

投訴員工:「當班的部分整天下來,說要扣除2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可是沒有人跟我交接班,我還是一樣要在那邊上班。」

全班10點半上到晚上10點,中間2小時休息時間不能拉鐵門,一間分店通常只有1名員工,還是在顧店卻不算加班。

勞檢處專門委員王憶芬:「工資來講,其實他並不等同於底薪,他只要被我們認定是工資的一部分,我們就會採計進去,雇主如果是要主張有給員工休息時間的話,他必須給員工可以自由支配的時間。」

勞檢處表示工資不等於底薪,公司以工資扣除相關津貼,給予薪水並無違法,但休息時間員工若是待命,仍須計算工資,這加班費未給似乎有些不妥。

#休息#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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