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處鄭捷死刑,社會各界的普遍反應大快人心、罪有應得,但仍有網友認為案發兩年才判死,太慢。這就是法治社會和專制社會的差別。審判是對罪犯、對人民講道理的過程,如果我們的法官都依情緒恣意論罪判刑,剝奪人的自由和生命,法官與鄭捷有什麼不一樣?
鄭捷案在案發後一年又十一個月判決死刑定讞,相較其他的死刑案算是相當快的,主因是鄭捷是現刑犯,罪證明確,加上他認罪一心求死,只要排除他不是因精神障礙發瘋殺人,在證據確鑿的情形下合議庭法官判他死刑內心不會有太大的掙扎,剩下來要注意的就是審判的程序正義和公正審判。
判鄭捷死刑的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表示,合議庭法官討論案情時一致認定鄭捷的犯行罪無可赦,但是剝奪人的生命必須慎重,「我們是法治社會,做出判決前要講道理。」這就是本月7日讓鄭捷出席生死辯論庭,讓他有機會為自己辯護的原因。
判決與民意拉扯
近年來法院的判決一直在與民眾的觀感拉扯,判決結果不符民眾觀感,會遭批為恐龍法官,這樣的壓力迫使法官在做出裁判前要考慮民意和觀感,有正面的作用,減少一味抱著法條做為量刑標準,做出不知人間疾苦的判決。
法官判決前傾聽民意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審判過程要做到程序正義和保障人權,才能減少冤、假、錯案發生,否則一味迎合民眾觀感做出判決,何必制定法律和建立審判程序,要走完公正審判的程序需要花間,急不得也快不了。
如果在鄭捷發生在集權、專制國家,早就槍斃,但是這種發洩情緒性的大快人心是我們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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