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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達新聞觀察】總統為國家機關 不可享有言論自由


發佈時間:2005/12/22 11:3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昨天下午四點鐘,針對陳水扁總統曾提出的「七日政變說」、「柔性政變說」有沒有涉及損害連戰、宋楚瑜名譽一事,判決陳總統敗訴。他必須賠償連戰、宋楚瑜各一塊錢,以及在國內三大報頭版各刊出半版道歉啟事一天。

這件判決出爐後,很多人關切的重點都在於,這是現任元首打官司敗訴的第一樁,顯示司法在政治前面終於挺直了腰桿,意義重大。但我更關切的,是這份判決書所列的理由。那是所有關注言論自由的人都該仔細研讀的一份資料。

這樁官司雖然是民事案件,在承審法官吳光釗顯然運用了大量的憲法論點來釐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即是:總統沒有言論自由!

總統為什麼沒有言論自由?不是說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嗎?為什麼總統不能享有這項權利?

判決書中說得好。憲法所明定的基本權,目的是保護人民避免遭受國家的侵害,所以基本權有所謂的防禦功能,道理在此。而總統卻是憲法第四章所規定的國家機關,亦即是基本權防禦功能中,所要對抗的對象。因此,總統是不可以主張有言論自由的。

總統沒有言論自由,倒不是說總統不能講話,而是指,總統的一言一行,都必須「有所本」。這一點,從古代帝王學中常說的「君無戲言」就可以看出。

為什麼君無戲言?為什麼總統講話必須要有所本?因為總統不是一般老百姓。作家寫小說,可以杜撰;國家擬公文,不能胡扯。如果國家機關說話不算話,人民將何所措其手足?更進一步說,總統掌握國家機器,黨、政、軍、特,所有權力機關一把抓。他不像我們,遇事無從查證,只能靠研判、只能靠猜測。總統有一切的資源可以查證任何訊息的真偽。縱然有人告訴他,連宋兩人要發動七日政變、柔性政變,他也必須指示相關單位先行查證,確有其事後才能對外發言。如果擁有一切查證管道的人,還能以如此輕率、不負責任的方式信口雌黃,這難道還不算是種惡意的攻訐嗎?

古有名訓。為政者,必須勤政謹言。很顯然,阿扁這兩點都沒有做到。

這次判決,只是個開端。當人民控告總統,而且獲得勝訴判決後,會發現,其實,要告倒總統並沒有想像中那麼難。同樣的,阿扁或許也會發現,所謂言論免責權的保障,是在陳水扁立委、而非陳水扁總統時代。當立委時,話可以亂說,當總統時,如果還這麼幹,那就等著吃官司吧!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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