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狼店長雇17歲少女上大夜班 飲料下藥性侵判刑7年半

最高法院。(資料圖/潘千詩攝)
桃園市某便利超商伍姓店長有妨害性自主前科,5年前對大夜班17歲女店員藉口要洗玻璃,在她飲料內下藥後在超商小房間內性侵得逞,下藥過程全被監視器拍下。一審遭判8年,二審改判7年6月,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曾用外拍誘少女出門性侵入獄
伍男2016年初對國二少女謊稱介紹外拍工作話術,約出少女後兩度性侵得逞,判處11月確定,於2019年1月8日入監執行,同年12月1日出獄。出獄後在便利超商工作,並於2020年4月28日起擔任店長,於2021年1月間雇用17歲少女擔任大夜班店員。
出獄後不到一年又犯案
2021年2月4日凌晨4時許,伍男在超商辦公室看到被害女店員要喝綠茶,藉故要求她先至廁所拿取水管以準備清洗超商玻璃,被害女店員將飲用過的綠茶置於辦公室桌上後,即前往廁所拿取水管。
伍見她離開辦公室,伺機將不明藥物摻入綠茶瓶內,被害女店員回到辦公室內飲用綠茶後,再要求她換著短褲,她便聽從伍之指示至廁所換穿短褲,伍並同時前往辦公室小房間內將置於地板的被褥舖好,待女店員的藥效逐漸發作,伍男指引她至小房間內休息,等她陷於昏睡、無力抗拒之狀態下以手指性侵。
始終否認也沒取得諒解
高院審酌,伍男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職務及與年輕而無戒心少女共值大夜班之便,使用藥劑對她為強制性交,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均屬可責,且案發後,伍男始終否認犯行,也未與少女或其家人洽談和解、取得宥恕,依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