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廖國棟維持貪污重判 陳超明、徐永明二審無罪理由曝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8.21 16:09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21 16:09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8.21 16:09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21 16:09
(圖/TVBS)
跨黨派立委集體涉貪案,國民黨立委陳超明、前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前國民黨立委廖國棟、前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被控,涉收受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賄款,為SOGO經營權施壓經濟部。陳超明、徐永明一審各重判7年8月、7年4月,二審認為,檢方舉證及卷內資料調查結果無法證明有收賄,將2人逆轉改判無罪;蘇震清仍重判10年,廖國棟維持8年6月。可上訴。
對此,台灣高檢署表示,將在收受判決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本案進入二審的被告有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徐永明、前立委趙正宇、趨勢民調公司總經理吳世昌、陳超明辦公室主任梁文一、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8人。
缺乏陳超明、梁文一與李恆隆的對價關係證據
高院表示,陳超明與經濟部的電話聯繫,是否可認定是收取包裹為政治獻金的賄賂,仍有疑慮,難認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也不足以確認陳超明知悉梁文一與李恆隆等人有相約見面,且2019年10月間距12月20日,已有近2個月時間,難以將梁文一積極處理政治獻金,即認定是經陳超明授意。況時值立委選舉,陳超明關注民調與選舉成敗,與梁文一為民調多所聯繫,也屬合理。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及卷內資料調查的結果,不足以證明陳超明、梁文一與李恆隆之間,有交付、收受賄賂。
募款與公聽會無關 徐永明、吳世昌難構成期約賄賂
高院指出,證據不足以積極認定,李恆隆願意捐助政治獻金,與徐永明協辦東吳大學公聽會,包括洽借場地與出席公聽會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無法證明具期約賄賂之合意。
高院指出,吳世昌雖說,時代力量是小黨,選舉很辛苦,請李先生「幫忙找一些朋友」幫忙捐點錢給時代力量等語,或是基於選舉將至,而替時代力量募款所言。對照李恆隆一審證述,2019年12月2日與徐永明、吳世昌就合辦公聽會與政治獻金並無約定。
另外,郭克銘第一審證稱,協助時代力量政治獻金募款,與公聽會並無關係等情,證據尚無法證明徐永明、吳世昌與李恆隆間具期約賄賂之合意。
余學洋、趙正宇維持無罪部分,高院合議庭審理後也認為,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法院依據卷內資料調查的結果,仍無法證明兩人有起訴書所指犯行,一審判決無罪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蘇震清、廖國棟事證明確 維持重判
二審合議庭也認為,卷內證據足以認定蘇震清、廖國棟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事證明確,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以維持,蘇、廖上訴否認犯行無理由,駁回上訴。
北檢在本案起訴12人,一審除了立委助理余學洋無罪,另11人一審均判決有罪。
有4人沒有上訴 趙正宇逃稅案已執行完畢
至於李恆隆、白手套郭克銘、廖國棟前辦公室主任丁復華、趙正宇前辦公室主任林家騏,一審分別判刑1年2月至2年不等徒刑,並均宣告緩刑4至5年,檢方和李恒隆等人未提上訴,一審判決後已先行定讞。
另外,趙正宇被起訴財產來源不明、稅捐稽徵法,一審判趙正宇財產來源不明無罪、稅捐稽徵法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檢方針對財產來源不明無罪提起上訴,趙沒有上訴,稅捐稽徵法一審已經執行完畢,高院駁回檢方上訴,財產來源不明再獲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