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鏡週刊「北檢打手」挨告百萬!高院認合理評論 黃國昌免賠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8.19 13:01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19 13:01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圖/TVBS資料畫面)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圖/TVBS資料畫面)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自京華城案爆發後,經常以「垃圾、北檢的打手」批評《鏡週刊》的報導,遭社長裴偉以侵害商譽及名譽權,提告求償100萬元,要求在粉絲專頁刊登判決10日。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黃國昌的言論屬於合理評論範圍,難認已違法侵害鏡週刊商譽及名譽,維持一審判決,今(19)日判鏡週刊敗訴,全案可上訴。

鏡週刊所屬《精鏡傳媒》公司主張,黃國昌針對鏡週刊報導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在臉書及記者會發表「垃圾媒體鏡週刊」、「垃圾報導」、「垃圾週刊」、「北檢的打手」等言論,損及公司商譽與名譽,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償100萬元並回復名譽。

屬公共事務適當評論 具促進公共思辯

高院認為,鏡週刊針對京華城案系列報導,具體指涉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收賄,並以事實描述方式連續報導偵辦細節,引發社會爭議。黃國昌身為民眾黨立委及立法院黨團召集人,在個人臉書及記者會遭追問時發表相關言論,屬一般人常見反應,鏡週刊應容忍此等評論。

法官認為,黃國昌具美國大學法學博士、曾任中研院研究員及大學教師,發言時為立員,對「junk news」、「junk journalism」等用語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不陌生;他認為鏡週刊報導未經查證,或懷疑檢調洩密使媒體成為「北檢的打手」,與其語言習慣、教育與社經地位相符,黃國昌言論屬公共事務評論,雖使鏡週刊不悅,但屬於適當評論,具有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難認違法侵害他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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