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自京華城案爆發後,經常以「垃圾」批評《鏡週刊》的報導,遭《鏡週刊》社長裴偉以侵害商譽及名譽權,提告求償100萬元,要求在粉絲專頁刊登判決10日。台北地院認為,黃國昌對可受公評之事意見表達,並無以侵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尚不具違法性,今(18)日判決《鏡週刊》敗訴,黃國昌免賠償。可上訴。
黃國昌委任律師主張,因黃國昌認為《鏡週刊》罔顧第四權應善盡的社會責任,透過斷章取義、惡意扭曲,協助執政黨整肅政敵,嚴重破壞我國民主法治,黃國昌對鏡週刊的作法提出批判,是依個人價值判斷,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適當評論,屬意見表達,縱使以不留餘地或稍嫌尖酸苛薄的語言批評,也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1個人的言詞能影響資本額逾10億的大型媒體?
此外,黃國昌的律師也曾說過,一個人的言詞如何影響資本額超過10億、員工2、300人的大型媒體公司受到影響?
台北地院調查,黃國昌在臉書以及媒體採訪時,對《鏡週刊》報導發表意見及立場,無涉事實陳述,為主觀價值判斷的範疇,屬意見表達,此部分的定性為兩造所不爭;而黃國昌根據週刊報導京華城案刑事偵查進度、調查內容,不僅是當時輿論話題,也攸關公眾利益,媒體報導對社會資訊流通具有重大影響,自應容許大眾公評及監督。
質疑「偵查不公開」並非無所本
更多新聞:鏡週刊控「塞鐵釘恐嚇記者」是誤導告誹謗 黃國昌今天沒來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