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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民眾家中的飲水機起火,報案找消防隊員來處理,沒想到最後屋主卻變成了公共危險罪的通緝犯,讓家屬不滿,但消防隊解釋,只要是火災就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但成立與否,看法院認定。
看著燻黑的牆壁,這一家人的火氣可不小,用了半年的飲水機不但莫名其妙起火,還讓屋主吃上公共危險罪的官司。
周媽媽:「火燒到門簾跟櫥子,用兩桶水潑熄,一般想說這樣就沒事,誰想到沒結束,還叫他去法院。」
周媽媽:「這樣誰敢叫消防隊來處理!」
周先生一家人原本以為滅了火就沒事,但沒想到因為搬新家,法院寄了兩次傳票沒收到,周先生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兒子變成罪犯,法官甚至將他的兒子列為公共危險罪的通緝犯,還在機場將他逮捕。
高雄縣消防隊火調科隊員黃昶芳:「一般的火災就是公共危險罪,有沒有成立,我們無法認定,要讓院檢來認定。」
消防隊解釋,只要是民宅火警,火調科就會將火場資料,交給地檢署,讓檢察官跟法官來判定,是否有構成公危險罪的要件,消防隊也提醒,為了保護自己跟附近住戶的安全,民眾還是小心使用電器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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