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ETF自肥6千萬 街口胡亦嘉背信罪一審判7年、罰1億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7.29 14:55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30 19:43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7.29 14:55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30 19:43
街口創辦人董事長胡亦嘉。(資料圖/潘千詩攝)
街口投信前負責人胡亦嘉因辦理「街口布蘭特原油正2(00715L)」ETF基金配售時,未公平配售,不法獲利逾6000萬元,涉嫌違反《證交法》遭訴。台北地院審理時,胡不認罪,堅稱投資有賺有賠、ETF不限制關係人交易,今(29)日一審依特別背信罪,判處7年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未扣案犯罪所得3503萬餘元沒收,偽造文書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
前代理董座王律傑判4年6月,境外公司掌控者楊立偉判1年,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500萬元,犯罪所得2382萬餘元沒收;投信員工詹淑玲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10萬元。胡妻莊郁琳、同案被告陳志睿均無罪。可上訴。
當庭對女檢察官比中指 成胡亦嘉重判關鍵
北院合議庭認定,胡亦嘉是犯罪的「靈魂人物與主導者」,為圖私利不擇手段,被解除職務後仍不知反省,無視代理總經理的違法規勸,繼續違法配售,事後製作假文件、偽簽外國律師姓名,企圖誤導調查,考量胡犯後始終否認犯罪,且在2025年5月26日審理時,當庭對公訴檢察官「比中指」是藐視司法,依法量刑。
判決指出,2020年4月,胡亦嘉明知其發行的「街口布蘭特原油正2」基金額度即將用罄,且當時溢價比極高、獲利空間大,竟與楊立偉共謀,選定兩人實質掌控的境外公司TRILL、WINNER作為申購管道。
利用人頭「左手賣右手」 聯手套利6000萬
胡亦嘉利用董事長權力,指示總經理王律傑,將基金申購額度獨厚配售予這兩家境外公司下單的台新證券、富邦證券,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投資人申購。胡、楊購得基金後,隨即在次級市場高價拋售。胡亦嘉從中不法獲利3503萬5603元,楊立偉不法獲利2382萬6121元。
因未公平配售,街口投信被金管會認定內控有重大缺失,事後更導致街口投信申請募集「黃豆正2基金」被金管會退回。
為防堵金管會查核,胡亦嘉2020年10月間,與員工詹淑玲假造董事會議紀錄、在文件上偽簽律師署名,由詹將此文書交付香港第一證券,隱匿胡亦嘉為TRILL公司最終實質受益人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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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