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內政部消防署長、74歲的黃季敏被控任內多起標案收賄、圖利廠商,並將賄款共78萬美元,按當時匯率折算,約新台幣2574萬分批匯入新加坡帳戶,涉嫌洗錢。台北地檢署調查認定,相關款項與先前判決確定的洗錢犯行屬同一犯罪事實、同一筆犯罪所得,依法不起訴處分。
黃季敏於2002年9月至2009年10月擔任消防署長,當時,黃季敏是以身體健康為由退休。他因任內涉及多起防災救難採購弊案,2012年8月間,調查局突搜索黃季敏,查扣17塊金磚、11塊金條,重量近20公斤,被戲稱「黃金署長」。
1件採購案出國考察8次 遊法國香坡堡
黃季敏被控在亞航、無線電等採購案收賄2066萬元、圖利台標公司,且因台標與法商阿爾卡特廠合作,黃以署長名義赴法國考察,一件採購案考察八次,但卻考察香坡堡、水道橋、亞維儂等知名景點,法院認為動機和適法性有疑慮。一審應執行18年,二審改判16年,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6日駁回上訴,包含4件收賄、1件圖利及2件洗錢,7罪刑期合計55年8月確定,另4罪撤銷發回更審。
洗錢匯款與採購弊案屬同一事實
不起訴書指出,消防署2005年間以年度剩餘預算,辦理「特種搜救隊94年救災車輛購置案」、「救助器材車加裝救災裝備器材配備購置案」,採購空壓照明車、小型通訊車及救助器材車等,總預算逾1400萬元,並要求加裝遠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黃季敏等人明知當時符合規格的遠距離無線電設備僅有特定公司代理,仍執意限定規格。得標廠商被迫以高價向該代理商採購,圖利相關公司120萬元。
此次遭告發的洗錢案情是指,相關款項先匯入另一家公司的上海商業銀行龍山分行帳戶,再於2006年10月至11月間,分批將34萬美元匯入另案共犯「洗錢白手套」黃姓被告的境外帳戶;另將10萬、16萬、18萬美元匯入黃季敏的花旗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名義上供其投資黃金。
檢察官調閱歷次起訴、判決、刑案資料後,認定境外匯款與前案所認定的採購弊案、賄款分配及洗錢資金,均屬同一犯罪事實及同一筆犯罪所得,且相關洗錢犯行已於2022年間判決確定,案件既已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同一犯罪事實再次追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黃季敏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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