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教育部政務次長葉丙成因在臉書公開談論台大女舍監性騷擾案、張貼有關性平案當事人個資截圖,涉嫌違反《個資法》、洩密罪。台北地檢署今(20)日偵結,因告訴人為性平事件當事人,從校務會議後已經公開非秘密,葉丙成在主觀犯意與客觀犯罪要件上均屬「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葉丙成發文惹議挨告請辭
2022年間因爆發台大女舍監性騷擾案,當時台大性平會一度認定性騷擾不成立,直到2024年女舍監遭北檢起訴,監察院也對台大提出糾正,案情大逆轉。後來,葉丙成在臉書發文評論此案並張貼截圖,不慎洩漏當事人個資,引爆網路輿論戰火,民進黨立委也群起要求教育部組外部專案小組調查。
教育部認定,葉丙成非性平案調查人員,不適用《性平法》保密義務規定,但葉丙成仍因案道歉、請辭;北市社會局認定,葉丙成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處5萬元罰鍰。
教育部的調查結果,案件當事人、民眾無法接受,對葉提出告訴與告發。北檢檢肅黑金專組歷經一年追查,針對《個資法》刑事犯罪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必須具有圖利自己或損害他人的惡意動機。
關心學生安危非惡意洩露
檢察官縱觀葉的發文,認為告訴人先以網路發文方式要求葉回應,葉才在網路發文澄清接觸楊教授的原委,也表達關心年輕生命的立場,難認發文意圖損害告訴人利益,難論違反個資法。
曾於百人會議公開陳述 受害身分已非秘密
針對洩密罪,檢察官認為,告訴人曾以學生代表出席台大校務會議,陳述其所涉性平事件並指摘校方處置不當,且經媒體報導,此會議簽到表列有告訴人全名,告訴人親自簽到,會議有百餘名代表及校方人員出席的「公開場合」,告訴人為性平事件當事人,從校務會議後已經公開,非秘密。
另外,告訴人以公開的Threads帳號發文,非秘密個體,縱葉丙成不慎揭露名字、社群帳號,也與《刑法》洩密罪「洩漏應秘密消息」的構成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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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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