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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摸少年獲不起訴!妻怒控「裝直男騙婚」 求償50萬結局曝

記者 陳佳宜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7/26 16:52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26 16:52
前夫涉嫌在健身房性騷少年,婦人崩潰提告結局曝。(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前夫涉嫌在健身房性騷少年,婦人崩潰提告結局曝。(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嘉義一名婦人與丈夫結婚17年並育有兩子,但2024年前夫卻涉嫌在健身房對少年性騷擾案件,婦人懷疑自己長年遭隱瞞性取向,即便兩人已調解離婚,仍提告要求前夫給付50萬元精神慰撫金。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前妻未能提出足夠事證證明前夫刻意隱瞞性取向或侵害配偶權,判決駁回求償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前夫性騷少年!妻怒告「隱瞞性向」:害婚姻崩裂

判決書指出,兩人於2007年結婚,直至今年1月才調解離婚。前妻主張,前夫於2024年2月間在嘉義市某健身房淋浴間,涉嫌對一名少年伸出狼爪性騷擾,案件雖因達成和解獲不起訴處分,但她因此認為前夫長年欺瞞性取向,進而婚姻信任完全崩解;加上後來家庭衝突不斷、甚至申請保護令,令她身心重創,遂向法院提告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索賠50萬元。

前夫則在法庭上反駁,該起性騷擾案已獲不起訴處分,依無罪推定原則不能認定他有犯行,更無法以此推論其性取向;前妻並未提出任何醫療鑑定或明確佐證證明他隱瞞性向,且保護令僅是夫妻一般的家暴衝突,與性取向完全無關,堅決否認侵害配偶權。

 

嘉義地院審理認為,民法所保障之配偶權,係指婚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涉及情愛或性意涵之不當行為,且情節重大破壞婚姻生活才成立。本案前妻並非主張前夫有婚外情,而是以「性騷擾事件」及「隱瞞性取向」為由求償,依法仍須負舉證責任。

法官調查發現,當時該名少年指稱前夫進入淋浴間後碰觸其身體,但前夫堅稱僅是徵得同意測試肌肉,現場除少年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佐證,且該案已撤告不起訴。法官認定前妻無法舉證前夫有性騷擾或刻意隱瞞性取向之事實,據此判決前妻敗訴,駁回50萬元求償。


#嘉義#婦人#丈夫#結婚#性騷擾#隱瞞性取向#慰撫金#法院#審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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