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27歲謝姓男子去年在網路認識13歲少女,9至10月間約少女到汽車旅館及租住處發生3次性關係,共花對價6000元,謝男還以手機拍下性影像。事後,少女出現身心崩潰、割腕自殘等狀況,因少女母親發現報案而曝光。一審認定謝男是性犯罪累犯,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判刑4年2月。謝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色男花6000元對價 誘少女性交3次
據了解,謝男2025年8月間在網路認識13歲少女,同年9月間載她到苗栗後龍鎮的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給少女4000元作為對價;同年10月5日,謝又約出少女,先後載她去汽車旅館及租住處各發生一次性關係,其中,曾拿手機拍下過程,當天交給少女2000元作為對價。案發後,少女因承受龐大精神壓力而出現割腕等自殘行為,持續接受醫療輔導,因少女母親發現向警方報案而曝光。
法官以累犯惡性重大 判刑4年2月
一審認為,謝男曾有對未成年人妨害性自主的前科,累犯惡性重大,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依對未滿16歲之女子為有對價之性交等3罪,各判處徒刑3年4月至3年6月不等,合併執行刑4年2月。謝男不服提起上訴,並主張他坦承犯行,且犯後態度良好,認為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及減刑。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為一審量刑及所定的應執行刑均無過重或違法之處,認定謝男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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