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進黨資深黨工黃取榮因涉嫌在外交部、副總統辦公室刺探、收集、洩漏外交部、總統府首長行程等機密資料,賣給中共,涉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二審剛被改判6年,他也因為被中共吸收、在台發展組織,高檢署另依《國家安全法》為大陸發展共諜組織罪嫌起訴。台灣高等法院今(9)日重判有期徒刑10年、沒收不法所得410萬7500元。可上訴。
高檢署起訴指出,黃取榮多年前赴大陸唸書,被中共吸收成為共諜,他圖謀個人經濟私利,在台物色、接觸、吸收國人,藉以刺探、收集我國政府機關的機敏資訊而長期發展組織,從大陸地區情工人員取得工作報酬607萬7500元,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請從重量刑。
黃取榮成功吸收邱世元 吸收何仁傑失敗
其中,邱世元因缺錢仍加入,除有依大陸地區情工人員指示撰寫文章、分析情資外,並向時任副總統辦公室諮議吳尚雨剌探、收集時任副總統的行程及出訪細節後,交付黃取榮轉傳大陸情工人員。另外,黃取榮也因大陸情工人員再三要求提供我國外交情資,乃經由邱世元接觸何仁傑相約聚餐,欲吸收何未果。
黃取榮犯行時間長、否認犯罪無悔意
高院根據證人邱世元證述,證實黃取榮吸收他加入組織的完整經過,另有通訊紀錄、邱世元岳母在大陸地區的帳戶收取報酬等證據佐證;另依據黃取榮手機內加密通訊軟體的檔案彙整表顯示,大陸人士當時正急切催促黃取榮提供我國外交訊息;邱世元證稱,黃取榮要求他代為約請何仁傑見面,並在見面時拍攝黃、何合照,營造兩人彼此熟識的假象,但無證據證明何仁傑答應加入,也無何仁傑提供任何外交資料的證據。
高院審酌,黃取榮曾任職民進黨新北市議員辦公室助理,竟為個人一己私利,配合大陸情工人員在台發展組織,邱世元也確實提供前副總統出訪資料,對國安已造成一定程度的危險,雖發展對象僅有邱世元、何仁傑2人,且何仁傑未應允,然其犯行時間甚長,加上他否認犯罪的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以及檢察官具體求處12年徒刑,稍嫌過重等一切情狀,依《國家安全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既遂罪,量處10年徒刑。
依法沒收餘款與來源不明現鈔
高院扣除另案已宣告沒收的87萬元後,餘款410萬7500元,以及住處扣得、無法舉證合法來源的新臺幣85萬7000元、港幣1萬70元,均依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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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