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壇鄉鄉民代表會前主席李岳珉被控,利用鄉民代表職權推動側溝及鋪路工程,使原本無法指定建築線的「袋地」得以順利售出給建商,獲取93萬餘元佣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5年,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李岳珉於2002年8月至2018年12月24日,長達16年擔任花壇鄉民代表會的鄉民代表。過去他曾在公所建設課擔任代理辦事員、代理技士及技士等職務,負責受理建築執照申請及准給建築執照,熟悉申請指定建築線的相關法令、要件、流程及應備文件,其後也以仲介土地買賣賺取佣金為業。
李男知悉鄉內一筆土地「袋地」沒有對外通行道路,且共有人眾多,其地目為建地,認為有利可圖,自2011年起找建設公司評估,但並未成交,所以說動胞妹等多人合夥,以1185萬餘元買下2/3土地,之後又發現可以從一旁相連的土地泥地下手。
假藉淹水 利用職權推動工程鋪路
李男明知該土地過往並無淹水,仍假稱該土地「長期以來無排水設施,每遇豪雨即成災,造成居民出入不便,建請施設路面側溝工程,以維村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理由,在2016年鄉代會議中提案,要求公所同意在土地邊界興建水溝。
上訴辯「為民服務」 法院認無悔意
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均認為,李為使自己獲取買賣仲介佣金及取得土地的建商利益,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卻猶為本案犯行,其所為濫用民意代表職責,敗壞官箴,應嚴予非難,且他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欠佳,量處7年徒刑。
李男上訴是爭執事實,辯稱該址確有淹水情事、有施作排水溝必要、是為民服務,沒有施壓承辦人也沒圖利意圖。最高法院認為,李是針對一、二審已詳盡調查的事實加以辯駁,不符合上訴第三審的要件,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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