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鈴教練魯紀賢涉收受至少570萬元為中國大陸在台發展組織,招攬藝人郭書瑤胞弟郭伯廷、現役、退役軍人加入。最高法院判決魯紀賢10年6月定讞,郭二審減2次刑改輕判3年,最高法院認為必須釐清郭當時上訴二審的範圍,撤銷發回更審。
其餘同案被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將林婕妤判刑5年、林楚崡5年、趙亦偉2年並宣告緩刑4年,田曦判刑7年2月徒刑,常德隆判4年10月、李得勝4年4月、曾姿婷3年8月徒刑,馮世維判刑4年10月徒刑。
檢方起訴,魯紀賢涉利用地下通匯管道收受陸資,再透過郭書瑤胞弟郭伯廷、曾姿婷情侶檔、另一名扯鈴教練趙亦偉等人的帳戶收款,對缺錢士官兵施以小利、拉攏,要他們提供營區部署資訊;魯男成功吸收7名軍士官或友人,另有11名尉官或士官兵吸收未遂,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銀行法》等罪嫌起訴魯紀賢等10人。
涉賣小英總統出訪行程給中共 魯紀賢又判12年8月
魯紀賢另涉吸收空軍中士等人,洩漏前總統蔡英文出訪行程等資料,台北地院日前依違反國安法2罪各判魯6年、6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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