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對農民因農藥噴灑爭議長期積怨,2024年2月21日上午,雙方在蔡姓男農民的住處外發生嚴重肢體衝突。蔡男因不滿爭執,當場將何姓農婦拖下機車並毆打,導致何婦腦震盪、腰椎第四節壓迫性骨折及多處擦挫傷。刑事部分,蔡姓男子被判處拘役40天;民事審理後,屏東地方法院判決蔡男須賠償醫藥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共計28萬8012元,案件可上訴。
農藥糾紛爆發肢體衝突 農婦遭暴打骨折
何婦與蔡男因農藥噴灑方式多年爭執不下,衝突於2024年2月21日上午升級。當天雙方在蔡男住處外發生口角,蔡男突然動手,將何婦拉下機車並出腳踹踢;導致何婦出現頭部外傷、輕微腦震盪、腰椎第四節壓迫性骨折,以及臉部、胸部、下背等多處擦挫傷,何婦因此住院治療及長期休養。
何婦隨後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蔡男賠償醫療費、看護費、僱工協助農作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合計金額達50萬9455元。蔡男在法庭上則主張,是何婦先動手,他為自衛才反擊,並認為部分傷勢與自己無關,質疑腰椎骨折屬舊傷。此外,他指出何婦平時便有聘僱工人協助農作,相關費用不應由他負擔。
法官審酌雙方供詞、醫院函覆及健保就醫紀錄後,確認何婦腰椎並無舊傷,骨折確診為外力所致,與蔡男傷害行為具直接因果關係,未採納蔡男辯詞。最終判決何婦可請求醫療費1萬8855元、看護費5萬4600元、勞動能力損失6萬4557元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合計28萬8012元,其餘僱工費及部分慰撫金因舉證不足或金額過高,未獲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