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曾姓男子結交一名年僅14歲女友小美(化名),日前在藥妝店的廁所內對她上下其手猥褻得逞,事後竟還以此事要脅小美,要她交出零用錢,不然就要跟她老師、朋友講。法院一審認為曾男犯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另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
藥妝店廁所猥褻 認罪和解換緩刑
判決指出,曾男與小美交往期間,明知道小美才14歲,去年12月間曾男約小美前往藥妝店,結果卻把人騙進廁所內,以徒手方式撫摸小美胸部與下體,事後竟以此事作為威脅,要小美給他零花錢,還威脅說「不給錢就把上次的事跟你老師、朋友講」,前後小美給了5千元,以為就此沒事了。
直到小美母親發現她有異狀,詢問之下才知道女兒遭到威脅還人財兩失,隨後前往警局報案。曾男到案坦承犯罪,被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移送偵辦。
法院審理時,認為曾男故意犯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等罪,因雙方以12萬5千元達成和解,法官審酌後分別判處他有期徒刑2月、5月,均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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