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回到網頁上方

酒測0.25還逆向!彰化男騎士「坐車上用腳滑」法官判無罪

記者 陳淑芬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7/01 13:41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01 13:41
彰化酒駕案判無罪-騎士腳滑行-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
彰化騎士腳滑行「酒測超標」無罪。(圖/TVBS資料照)

陳姓男騎士去年4月間被彰化警方攔查,以酒駕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彰化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他坐在機車上只開電瓶、未發動機車,僅以雙腳滑動機車,還沒往前騎。法官以機車未在陳男控制、操控下以「動力」移動,難以認定有《刑法》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所指的「駕駛行為」,而判陳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陳男去年4月11日晚間在彰化騎機車逆向行駛,經警攔查發現酒氣,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0.25 mg/L已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更多新聞:板橋醉漢當街搶計程車!350元車資湊不出 踢員警「蛋蛋」想逃

被告辯:以雙腳滑動機車

彰化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當時他的機車停在海產店前,他坐上機車後,只開機車電瓶,以雙腳滑動機車,還在猶豫要不要騎,他還一邊跟海產店老闆聊天,也沒有往前騎。
 
法官勘驗攔查員警的密錄影像,發現陳男在海產店前,坐在機車上,未開啟車燈,以雙腳滑動的方式將機車逆向前進一小段距離即停止,並沒有陳男以機車的「動力」移動機車的證據。

法官:難認定符合「駕駛」

法官認為,《刑法》公共危險罪在第185條之3所指的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駕駛」行為是指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才有可能造成往來人車危險,若僅有「駕馭」而未以之行進,難以認定符合「駕駛」,未侵害所欲保護之法益或對道路交通安全有所威脅,無從以該罪相繩,而判陳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酒駕案判無罪#彰化騎士酒駕案判無罪#騎士腳滑行#彰化酒駕#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227

0.0560

0.1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