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杜姓男子自2022年幼子出生僅一個多月大時,開始肆意徒手毆打幼子,時間長達8個多月。直到幼子10個月大時,母親發現小孩頭部腫脹,將小孩送醫並報警。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駁回上訴,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杜男2年徒刑定讞,他須入獄服刑。
判決指出,杜男於2022年11月23日、2023年2月5日、同年4月12日、22日、24日,在住處徒手毆打幼童,造成幼童受有眼部瘀青、眼部紅腫、右大腿紅腫、頭部瘀青、腹部瘀青與上手臂瘀青等傷害。
後來,杜男在2023年8月1日至同月11日間某時,又拉扯幼童手臂,造成幼童右側尺骨骨折,並接續於同月11日19時30分許,徒手毆打幼童頭部,造成左側顱骨枕部骨折、左側顱內硬腦膜外出血,幼童之母提告。
家暴出生不滿10個月嬰兒 父母達成調解
法院認為,杜男自被害人年僅月餘時起,至甫滿10月時止,長達8月之期間,恣意徒手毆打、拉扯被害人,攻擊包含頭部、眼部等重要且脆弱之部位,犯罪手段具有甚高之危險性,且造成被害人受有右側尺骨骨折、左側顱骨枕部骨折及左側顱內硬腦膜外出血等嚴重傷勢,所為實應予以嚴懲。
歷審考量杜男因工作、債務及照顧子女等壓力,未能克制自身情緒而犯案之動機,他始終坦承犯行,與幼兒母親達成調解,按月給付1萬5000元作為子女扶養費,一、二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2年徒刑,杜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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