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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會人格可減刑?法院雙標 檢察總長為「縱火案」提非常上訴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6/09 10:30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09 10:40
最高檢察署。(資料圖/潘千詩攝)
最高檢察署。(資料圖/潘千詩攝)

縱火犯蔡志宏因蓄意縱火,一審判5年,但二審認為他有「反社會型人格違常」,行為時責任能力降低,依《刑法》第19條視為精神障礙減刑,改判3年6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認為,法院對「反社會型人格違常」是否屬於精神障礙見解不一,認定標準「雙標」,判決違背法令,8日提起非常上訴,期望統一法令見解。


蔡志宏涉犯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罪,經士林地檢署起訴,士林地院判處5年刑。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卻認定,蔡男行為時責任能力顯著降低,改判3年6月。最高法院以檢方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定讞。
 

反社會人格違常到底是不是精神疾病?


 
最高檢認為,「反社會人格違常」依精神醫學與心理學界的看法,具有多樣性,《精神衛生法》明文排除為「精神疾病」,因此高院判決以蔡有反社會人格,屬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視「反社會型人格違常」屬人格特質而非「精神疾病」,高院判決明顯違法。
 

法院減刑雙標 被告刑責輕重南轅北轍


針對「反社會型人格違常」是否屬「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最高法院在歷年各重大社會矚目案件見解不一,導致被告刑責輕重南轅北轍。

其中,高雄城中城大樓縱火致46人死亡案、桃園逆子37刀弒母剁頭案均認為被告是「反社會型人格違常」者,依法減免其刑。但台南佛堂縱火致7人死亡案、台中油漆公司縱火致3人死亡案,法官則認「反社會型人格違常」非屬精神疾病,不符免罰或減刑要件;另依《刑法》第57條認定兩案被告惡性非輕、有再犯可能性或無教化可能性。連北捷隨機殺人案的鄭捷,也被法院認定具反社會人格,判死確定。

 

最高檢認為,蔡志宏案涉及「反社會型人格違常」被告,是否適用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應如何量刑的重大法律爭議問題,有統一法令見解必要,代理檢察總長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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