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某國小4年級江姓男班導師被控,在放學後用「留下來打掃」手指侵害2名女童,直到2名女童都升上國中,其中一名女學生出現自殘、哭泣等創傷才向母親述說4、5年前發生的事。最高法院已將自殘、哭泣女學生的案件判刑定讞,針對另一案,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更一審的4年徒刑,駁回江老師的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江男於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間的某日放學後、吃晚餐前,大約傍晚5時許,以打掃教室為由將女童單獨留在教室。江男要求女童到教室前方的圖書角落,命女童坐在椅子上,要她自行脫下內外褲,接著他就蹲在女童面前,以手指撫摸女童下體性侵得逞1次。
後因被害女童在學生宿舍跟一名同班女同學談及彼此都有相同遭遇之際,經當時小五學生聽到,於2016年6月22日晚間將此事報告宿舍生活輔導員,國小啟動內部調查,被害女童跟同班女同學均稱是開玩笑,所以沒有下文。
男否認性侵 反控女童吃醋、誣陷
直到同班女同學畢業,於2020年6月跟母親再度談及此事,女同學母親認為事態嚴重,聯繫當時的被害女童,經確認確有其事後報警。雖然江老師否認性侵,辯稱被害女童可能不滿他管教方式,又或是他比較偏愛班上其他同學,被害女童吃醋,憑空誣陷。
受害手法驚人相似 角落是「死角」
歷審法院根據現場照片,確認圖書角落是視覺死角,前門打開,剛好遮擋外面視線,兩名女童的受害手法如出一轍,另根據台大精神鑑定,以及宿舍生活輔導員的證詞,認定江老師的辯詞不可採。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仍認定,江男犯行明確,維持4年刑期;最高法院駁回江男上訴,全案定讞。2案共判8年刑,由檢方向二審聲請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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