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團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擬刪除「勾串」羈押要件,並縮短羈押期限,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將審查。中華民檢察官協會、法務部接連表態反對,基層檢察官團體「劍青檢改」今(10)日也發表聲明,譴責立法院再度意圖闖關荒謬的修正案,破壞刑訴基本原理,護航罪犯,壓縮第一線辦案人力時程,根本禍國殃民,黑化台灣。
質疑修法將羈押要件變成「結果犯」
草案擬將羈押條件限縮為「已有明確具體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行為」,劍青檢改認為,此舉將使串供防範變成「結果犯」,實質架空防範勾串的設計;罪犯只要主張「沒有實際勾串的直接證據」即可拒絕羈押。
針對詐騙、黑道販毒、國安恐攻、兒少性剝削等組織犯罪,先進法治國家皆將此類行為列入典型羈押事由,如:德國《刑事訴訟法》明定「掩蓋真相之虞」為羈押事由;美國聯邦法典明定「存在嚴重風險足認該人將妨害或企圖妨害司法公正,或恐嚇、傷害、威脅潛在之證人」可羈押;日本《刑事訴訟法》明定「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湮滅罪證(含勾串、滅證)之虞」為羈押事由。
釐清「現場秩序維護」不等於「人身自由逮捕」
擬修法為,執行搜索時,只要「被告未受告知可以離開且留在現場」,即視為禁止離去,並開始起算逮捕的24小時。劍青檢改認為,混淆「秩序維護」與「人身自由逮捕」,嚴重架空警方辦案時間;搜索目的是取得物證,將人員暫時留置是為防止通風報信、維持現場秩序及防止警察栽贓。
特定數位犯罪的「現場鑑識時效」困境
劍青檢改表示,目前實務上,大型詐騙廠房、販毒船艙或如「創意私房」等兒少性影像案件,現場電腦需當場鑑識,以防遠端刪除,搜索與扣押清點時間常超過10幾小時,若受時效限制倉促搜索,將導致證據滅失。
劍青檢改說,德國《刑事訴訟法》明定執法人員有權為保護安全、防止逃跑而留置在場人,屬於「秩序維護型留置」;美國法Michigan v. Summers, 452 U.S. 692(1981)判例見解相同,現場維護安全的暫時留置,待搜索完成即可離去,不能無限上綱為逮捕行為。
草案擬將偵查中被告羈押期間,明確限制並縮短為2個月內。劍青檢改主張,提案悖離法理,將嚴重妨害現行對詐騙、毒品等犯罪集團的偵查工作。學界與實務界已於2025年1月舉辦大型研討會,包含留美、日、德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均已表達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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