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回到網頁上方

修《刑訴法》反幫到詐團? 藍曝賴清德曾提案:幫他圓未了心願

記者 陳怡潔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6/10 12:47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10 12:47
藍委曝總統賴清德當立委時期也曾提案修《刑事訴訟法》。(資料圖/華子琛攝)
藍委曝總統賴清德當立委時期也曾提案修《刑事訴訟法》。(資料圖/華子琛攝)

民眾黨立法院團欲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01條,擬刪除羈押要件「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也提案,把偵查中羈押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審判中不得逾二月,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及審判中均不得逾一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排審,遭外界質疑是「柯文哲條款」;且綠委質疑該修法最先受惠的是詐騙、毒品、黑幫等等犯罪集團。對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沛祥表示,這版本的精神是採取2008年賴清德立委,當時為了尊重人權所提出來的修法版本,這次能排審,也是幫賴清德委員圓了未了心願。

翁曉玲提案:實務上羈押淪為押人取共工具

根據翁曉玲的提案說明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理由之一,然並未明確界定其判斷標準。實務上往往對於「勾串之虞」採取寬鬆認定標準,致使羈押由例外手段轉化為常態運作,造成羈押不當擴張,淪為「押人取供」之工具,違反無罪推定及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且日、德等國亦未有如此抽象寬鬆之規範與審查,我國現行規定顯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嚴重影響被告訴訟上防禦權,卻未要求檢察官敘明事實、提出必要之證據,偏離當事人對等及武器平等原則,顯有不足。為確保羈押制度「最後手段」之本質,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應明定「無其他替代手段」,才得以羈押,「勾串共犯或證人」作為羈押理由,須以具體明確行為為基礎,並要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時,檢察官應負敘明事實、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之義務。

翁曉玲提案:偵查中羈押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翁曉玲提案指出,鑑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4年通過的第三十五號一般性意見第三十七點進一步指出,極長期間的審前羈押,無論是否依法核准,若無實質必要性,亦將侵害無罪推定原則與人身自由,違反公約第九條之精神。

 

翁曉玲認為,羈押及延長羈押期間,事涉基本人權,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及相關延長羈押之規定,可能造成司法機關動輒「押人取供」,導致「羈押刑罰化」,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權,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條文修正草案」,偵查中羈押期間不得逾一月,審判中不得逾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及審判中均不得逾一月。

林沛祥:預設立場、帶風向大可不必

不過,民進黨立委林楚茵就質疑,此修法最先受惠的,除了貪汙犯之外,詐騙、毒品、黑幫等等有高度勾串的犯罪集團也會受益。對此,林沛祥表示,這版本的精神是採取2008年賴清德立委,當時為了尊重人權所提出來的修法版本,像這樣的討論這次能夠排審,也是幫當初的賴清德委員來去圓了他未了的心願,而且所有法條都應該要經過充分討論,有什麼想法,有什麼不同的意見,在討論法條時其實不要預設立場。

林沛祥指出,現在有些通緝犯找不到,其實是執法跟監督的問題,不是什麼事都羈押,而且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沒有看到民進黨大佬吳乃仁被羈押,也沒有看到很多詐騙集團或洗錢巨鱷被羈押。他認為,在議事殿堂甚至在委員會裡面充分討論,但是單純的去預設立場、帶風向,這種事情大可不必。



#羈押#刑事訴訟法#立法院#翁曉玲#柯文哲條款#林沛祥#賴清德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0230

0.0167

0.0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