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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殺台日少女 女囚拿「追訴權時效已過」想翻案被憲法法庭駁回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6/05 19:18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05 19:18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5日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右)說明。(圖/TVBS)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5日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右)說明。(圖/TVBS)

犯下桃園台日混血林姓少女焚屍案,女子陳諭詩被依殺人罪判處14年6月入獄,她在獄中書寫21頁的專業聲請書,主張因劉邦友血案修正《刑法》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等規定違憲,憲法法庭認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合憲,今(5)日判決合憲,駁回陳女聲請的裁判憲法審查。
 

釐清什麼是「真正的法律不溯及既往」


憲法法庭表示,「不溯及既往」的意思是,如果新法對人民比較不利,就不能拿來對付「在舊法時期就已經完全結束的事情」。但是,如果這件事情「從舊法時期一直延續到新法實施時,都還沒結束」,這時候適用新法,就不算是「溯及既往」,也沒有違反原則。

追訴權時效的計算標準


 
憲法法庭指出,追訴權時效如果因為修法而改變,違反規定的標準就是看「新法上路的那一天,這個罪犯的追訴權時效,照舊法的規定是不是已經過了。」
 

2019年修法的目的與考量


憲法法庭認為,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權利。為因應社會需求並打擊重大犯罪,立法機關參考國外的做法,於2019年修法,就是要延長國家對殺人或重大犯罪的追訴期限。
 

重大犯罪「無限期追訴」不違憲


針對造成死亡結果的重大犯罪,新法把原本「有期限」的追訴期,改成「無限期」,新規定只適用於「在新法上路前,時效還沒跑完的案件」,對於時效已經在修法前跑完的案件,並不適用,因此,把犯人本來就該被抓的狀態延續下去,並沒有改變她當時還是犯人的事實,完全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5日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右)說明。(圖/TVBS)


1998年12月9日下午4點,桃園平鎮復旦路四段一處草叢突然起火燃燒,在火勢撲滅後,消防隊員驚見一具被燒焦的短髮女屍,不過,當時因苦無證據,無法破案。

案發22年後,檢警於2020年5月接獲秘密檢舉,有人舉報目擊案發過程,檢警重啟調查,確定死者是當時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並循線查出涉案的潘子鑑、陳諭詩、吳昶弘和陳茹華2對情侶檔。

 
原來當年潘子鑑與女友陳諭詩、友人吳昶弘合夥在平鎮開檳榔攤,僱用17歲林女、15歲陳茹華為檳榔西施,結果林女慘遭潘等4人虐殺。最高法院將潘子鑑、陳諭詩這對前男女朋友判處14年6月定讞。

更多新聞:賴政府2周年/肅貪整頓政壇、大法官僵局未解 司法公信備受質疑
 


#追訴權#憲法法庭#法律不溯及既往#殺人#陳諭詩#劉邦友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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