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位租客在網路PO文,控訴對面鄰居將監視器架設在窗邊,角度正對自家陽台,屋內一舉一動恐怕被看光,氣憤提告對方妨害秘密,不過架設監視器的住戶出面喊冤,說因為窗戶下有平台,擔心小偷攀爬,才會裝監視器自保,現在反告對方妨害名譽。

事發地點位於狹窄巷弄內,兩棟建築物緊鄰,棟距相當接近,雙手甚至無法張開。租客的後陽台曬衣區正對著另一棟透天民宅的窗戶,而鄰居將監視器裝設於窗邊,租客認為照射角度朝向屋內,隱私全被看光,因此提告對方妨害秘密。

沒想到租客不僅提告,還將過程發布於網路,楊先生對此無法忍受,決定反告對方妨害名譽。楊先生認為,要看發文者自己是要道歉還是怎樣,畢竟無緣無故在網路上面指控他,而且是汙辱他。

非該案律師洪紹倫分析,若監視器可以拍攝到對面的陽台,甚至是室內活動,過度侵害他人隱私,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利用工具竊探他人的隱私活動。由於雙方已互告上法院,究竟誰對誰錯,將交由法院定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