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獲「師鐸獎」的陳姓退休女老師12年前在高雄市左營區,遭男子劉志明強盜性侵後殺害。劉志明曾五度遭判處死刑,但高雄高分院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最高檢察署審酌後,認為審判違背法令,並有統一法令適用之必要,檢察總長邢泰釗今(4)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劉志明2014年11月分手後,因多次恐嚇遭前女友封鎖因而心生不滿,於2014年12月3日上午攜帶榔頭去找前女友。途中,劉見59歲陳姓女師買完菜要上車回家,想搶車代步,在光天化日下強行打開車門,持榔頭重擊女師的頭。
女老師遭隨機劫殺 五度判死卻因「非預謀」改判無期
女師癱倒在副駕駛座,劉男因無法發動車轉身詢問,女師因頭部重傷僅能喘息無法回答,劉男氣憤下再持榔頭猛敲她的頭,並脫下女老師衣物性侵,還咬下她的右乳頭,吐棄在車內、搜刮女老師身上的2000元逃逸,女老師因失血過多死亡。
一審至更三審均判處劉志明死刑,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高雄高分院後,更四審認為,劉男犯罪屬於「隨機偶發」,並非計畫性預謀,且認為搶奪2000元現金證據不足,2024年5月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2024年10月駁回上訴確定。
最高檢出手:法律適用不當 邏輯矛盾與違反經驗法則
最高檢察署指出,原判決僅因本案屬「隨機、非計畫性」犯行,即認定非《公政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然憲法法庭判決與公約皆未以此作為死刑唯一的審酌標準。
原判決一邊形容被告「冷血、肆無忌憚、對社會衝擊至鉅」,一邊卻因隨機性而認其「非難性減低」。檢方認為,在公共場所隨機擇取對象,對生命之輕蔑與社會危害性,顯較有特定目標之計畫性犯罪更重大。
單一因子評價失當 事實認定違誤
原判決違反最高法院前審見解,將「計畫性」視為判斷最重大之罪的「唯一」因子,忽略被告具有「強制性交」等極其嚴重之情節;被告已強取被害人車鑰匙得手離開,原判決卻論以「強盜未遂」,屬適用法則不當。
拒「隨機殺人」成為免死金牌 檢方求統一標準
最高檢察署認為,原判決雖非不利於被告,然其審判有違背法令之情事,且所涉有關重大殺人案件量刑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予以闡釋,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