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邱姓男子深夜時逮到獨處機會,在辦公室性侵同事A女。兩人原先還在嬉鬧,A女詢問邱男手機密碼時,他輕佻回應「妳想要知道密碼的話就親我一口」,隨後對A女上下其手,直到同事上樓時喊「欸,你們在幹嘛?你們在做愛喔?」,才速速離開。高雄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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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喊「親我一口」變性侵 她嚇傻
判決書指出,邱男2025年6月與同事A和另兩名同事在辦公室吃宵夜聊天,當只剩下兩人時,A女玩鬧間詢問邱男的手機密碼,邱男要求「妳想要知道密碼的話就親我一口」,並不斷靠近她、想要觸碰她。A女隨即尖叫、喊另名同事的名字。A女表示,為了躲邱男,自己躲進小陽台。邱男趁機觸摸她的胸部和私密處,持續2至3分鐘。當邱男放開她時,卻又將她抓回,強脫下她的褲子和內褲,她不斷掙脫,因力量懸殊不斷被壓著。A女強調,她在這期間都有不斷拒絕,邱男不予理會,仍將生殖器靠近她的私密處,直至聽到門後有聲響才停止動作。同事當下向兩人喊「欸,你們在幹嘛?你們在做愛喔?」邱男才趕緊穿好褲子,並攔住同事進入陽台。
證人同事在法庭上指出,A女被發現的當下「看起來被嚇傻了」,向他說完原委後就馬上離開了。他當下建議A女將性侵過程整理發給他,隔天才得以向老闆說明。
高雄男辯:沒反抗 她脖子見抓傷痕
邱男承認自己對A女做出親密行為,但他辯解,並未違反A女的意願,A女在過程中沒有反抗。邱男律師主張,A女在此工作地點已久,應相當熟悉地理環境,自稱逃脫時卻跑向陽台而非出口;呼叫同事求救時,同事也未聽見,可見指述不實。針對A女沒有跑向出口,法院說明,遭遇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會採取哪種自我保護方式或有何情緒反應,並沒有固定之模式。不應該把「完美被害人」的迷思套用在被害人身上。
法院認為,根據頸部1.5公分抓傷驗傷單、A女歷次證述、證人警詢時的說詞等資料,都證明已違反A女意願。且A女與被告於本案發生時並無仇隙恩怨,倘非親身經歷,衡情應無法憑空編撰捏造前述遭被告強制猥褻、性交之情節。法院提及,邱男在開庭期間坦承,在發生親密關係前沒有明確詢問A女可不可以對她做這些事情。
法院強調,性同意權應係建立在雙方相互尊重且彼此同意的基礎上,被害人「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並無所謂半推半就或默示認許之模糊空間。高雄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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