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戴姓男子於2025年6月14日駕車行經國道3號時,因未依規定正確繫安全帶遭國道公路警察攔查,案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裁罰3000元。戴姓男子主張自己因長期肺部疾病,才將安全帶調整僅繫於腰部,並非完全未繫安全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戴男未具醫療證明可免除義務,駁回訴訟,並需負擔訴訟費用300元。
未正確繫帶遭開罰 高雄男辯:有肺病
判決書指出,2025年6月14日下午,戴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303.8公里處時,遭國道公路警察攔查。警察發現戴男安全帶未依規定繫於肩部及胸前,隨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3000元。
戴男聲稱自身患有肺部疾病,曾有咳血及胸悶,為減輕不適才調整安全帶位置,並強調車輛若未繫帶會發出警示聲響主張「並非未繫安全帶,請求撤銷處分」。但法院檢視舉發照片,發現安全帶僅繫於腋下,未橫跨胸前,且診斷證明未載明無法配戴安全帶,健康因素無法作為免責依據。
法院強調,三點式安全帶須橫跨肩部並固定於胸前,僅繫於腰部不符法定規範。除非有醫療機構證明無法配戴,否則駕駛人不得免除使用義務。戴姓男子未依規定配戴,屬過失責任,最終法院駁回其訴訟,並判其負擔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