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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車涉詐騙!新竹男哭訴「我也是受害者」 法官打臉判賠2百萬

記者 沈冠勳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3/18 10:39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18 17:13
受害者受騙損失2百萬,向負責控管人頭帳戶「車主」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受害者受騙損失2百萬,向負責控管人頭帳戶「車主」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一名李姓男子因加入詐騙集團,負責控管人頭帳戶「車主」,新竹一名吳姓受害者認為李男有參與詐騙,提告求償200萬元,經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受害者指出該詐團以假投資話術誘使其匯款損失200萬元儘管李男辯稱未直接參與詐騙,僅負責「控車」,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過法官認定行為與損失具因果關係,最終判決李男須賠償200萬元,可上訴。
 

詐騙集團分工 李男控管車主遭判賠


根據判決書指出,李男在2022年加入詐騙集團,負責看管提供人頭帳戶的「車主」,吳姓受害者在2023年1月間,因該集團以網路假廣告,以及假投資話術誘使匯款,導致損失高達200萬元,因此告上法院,受害者在判決書中主張,李男與張姓、林姓、鄧姓男子皆為詐團成員,並控訴其共同分工詐取金錢。

 
 

李男辯稱未參與行動:也是受害者


不過,新竹地方法院在日前審理此案時,李男在庭上辯稱,自己僅負責「控車」,未參與對受害者的詐欺行動,應僅對「車主」構成妨害自由,甚至表示就某方面而言,他也是受害者。

法官審酌全案,認為李男與其他成員分工合作,控管「車主」行為,屬於《民法》第185條的共同侵權行為,且與受害者損失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新竹地方法院未採信李男的辯詞,裁定他應賠償受害者200萬元,全案目前仍可依法提出上訴。

 
 


#詐騙集團#受害者#控車#車主#新竹地方法院#200萬元#詐欺行動#共同侵權行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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