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因7名客艙組員於峇里島返台CI-772航班執勤近8小時,僅獲15分鐘休息,遭桃園市政府依《勞基法》第35條認定違法,並裁罰30萬元。華航主張航空產業應適用《飛航作業規則》,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飛航規則無法排除勞基法適用,且飛行中抽空用餐仍屬待命狀態,不算休息。華航敗訴,罰鍰維持,並需限期改善。
華航屢違法工時遭罰30萬
判決書指出,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2024年9月12日進行勞動檢查時,發現7名中華航空客艙組員於7月24日執行峇里島返台CI-772航班,下午2時40分報到至晚間10時35分結束,工時共7小時55分,航程中僅安排15分鐘用餐休息。勞檢認定華航讓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以上卻未給予至少30分鐘休息,違反《勞基法》第35條。
華航不服!強調航空業須隨時維持警覺
中華航空主張,航空業工作型態特殊,組員須隨時維持警覺、負責旅客安全,無法如一般勞工完全脫離勤務。交通部依《民用航空法》訂定的《飛航作業規則》已就飛航時間、執勤期間、勤後休息及輪休作出完整規範,應優先適用,若硬性套用《勞基法》第35條,將導致航空公司人力成本大增,實務上難以執行。
桃園市政府則認為,《飛航作業規則》位階低於法律,不能排除勞基法適用,且兩者規範範圍不同。飛航作業規則主要規範執勤前後的休息間隔,勞基法第35條保障的是工作中的中途休息,兩者並不衝突。即使組員在飛行途中能用餐或如廁,仍屬待命狀態,不能視為真正休息。
法官認為脫離監督才算休息 華航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基法》係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未將客艙組員排除在外,因此仍須保障其中途休息權益。法官強調,飛航作業規則主要規定飛航執勤前後休息與疲勞管理,與工作中休息規範不同,不能據此排除勞基法。法院也指出,組員飛行途中即便能用餐或上廁所,仍須隨時處理機上事務,未脫離雇主指揮監督,難認為真正休息時間。華航已3度因同原因違規被裁罰,顯屬明知,難認無責。
合議庭最終認定桃園市政府原處分並無違誤,勞動部訴願決定維持裁罰也無不當,判中華航空敗訴,維持30萬元罰鍰,並須限期改善相關工作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