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王姓男子剛涉入侵占案件遭判有期徒刑6個月,又因恐嚇案件被判5個月,刑期剛結束不久,竟因為缺錢而向彰化地方法院揚言要「在法院放炸彈」,勒索法警給予金錢。彰化地方法院考量王男為累犯,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自稱王先生要錢 法警隨即報警處理
據判決書指出,王男已有恐嚇取財案件的案底,2021年涉入侵占案件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同年5月因恐嚇取財案件被判有期徒刑5個月,2023年4月縮短刑期執行完2案後出獄。但他在2025年10月11日的中午,在屏東縣某醫院用手機打電話給彰化地方法院,自稱王先生,恐嚇值班台法警A男,稱自己將於法院男廁放炸彈,要求A男給他錢。A男隨後報警處理,王男計畫未能得逞。法院重判6個月:王男累犯、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
法官認為,王男到案後對犯行坦承不諱,且他在有期徒刑執行完後5年又再犯,符合刑法第47條推定的累犯,應加重刑度。他面臨兩次刑罰仍未予改進,是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他的最低本刑,這並沒有過於嚴苛的疑慮。至於王男的恐嚇行為未取得款項,依《刑法》第25條得以減輕其刑。彰化地方法院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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