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洪姓男子因案遭通緝,被警方解送過程中,竟大肆嘲諷員警「上班偷睡覺」,隨後更扮鬼臉以「智障狗」等語辱罵戒護員警。雖然法官認定洪男確實以狗代稱員警,言詞具有貶抑意涵,但認為其行為尚未達到「足以影響公務執行」的程度,判決洪男無罪。
通緝犯警車內酸言酸語:智障狗
根據判決書指出,洪男因妨害公務案遭通緝,於2024年8 月31日凌晨,由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陳姓及涂姓員警解送至分局偵查隊。怎料洪男在警車後座戒護過程中,不斷揶揄:「陳警員,不要睡了餒,不要睡著餒」、「剛剛都已經睡了 10 分鐘,你不知道嗎?唉~~還打哈欠,真是厲害」、「不要上班偷睡啦」。緊接著,洪男又脫口而出:「ㄟ,一隻狗ㄟ,智障狗在那邊搖搖頭,跑掉了,還在那邊做鬼臉,智障狗智障狗」。陳姓員警認為人格受辱,依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罪)將洪男起訴。
瞎扯「在看路邊狗」遭法官秒打臉
庭訊時,洪男矢口否認有侮辱犯意,辯稱當時是真的看到路上有狗在搶食,並非針對員警。但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發現,拍攝角度根本看不見車窗外的樣子;且另一名開車的涂姓員警也證稱,當時看路邊並未發現有狗,且洪男坐在後座,依角度判斷應該看不到路邊狀況。法官認為,洪男先前就曾因他案與陳姓員警產生衝突,這次又在解送時因上銬問題心生不滿,明顯是以「智障狗」代稱員警來貶損其名譽。
判無罪關鍵曝 無法認定妨害員警執行職務
不過法官引述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5 號判決意旨指出,刑法侮辱公務員罪的成立,必須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洪男雖然言詞刻薄、修養甚差,但侮辱言詞過程短暫,並非持續性行為。法官說明,雖然員警聽聞後感到不悅,但當時陳姓員警並未因此無法繼續戒護,隨後也順利完成解送任務,難認其行為已達干擾公務指揮或聯繫的程度。客觀上無法認定已妨害員警執行職務,因此判決洪男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