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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少輔員伸狼爪!撫摸少女胸、腿 賠錢獲緩刑5年

記者 張庭暄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2/19 12:13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19 12:13
桃園少輔員趁機猥褻少女。(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桃園少輔員趁機猥褻少女。(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桃園一名少年輔導員小明(化名)藉職務機會,趁機對未滿14歲少女伸出狼爪,不僅開車送少女回家,還強行撫摸腿部、頭部,更闖入少女住家,不顧少女反對,強行撫摸胸部、肚子,強制猥褻得逞。事後小明被告上法院,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案件再上訴至第二審,高等法院維持2年徒刑,不過緩刑改為5年,全案可上訴。

少輔員猥褻少女 返住處撫摸大腿、胸部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為少年輔導員,於113年7月13日桃園少輔會所舉辦的撞球活動結束後,開車載送少女返回桃園市住處,抵達附近時,小明竟伸手擁抱還稱少女「很可愛」,猥褻行為得逞。

不僅如此,小明明知桃園家防中心助人協會社工與少女於113年8月21日相約家訪,少女卻未於約定時間返家,即使小明早一步得知少女行蹤,卻沒有告知社工。
 

怎料,小明利用家訪機會,開車前往桃園市龍潭區某洗車場接送少女回家,並於車內撫摸少女手、腿、頭部,抵達少女住家後,無視少女閃躲、更換房間、反對意見,繼續摟抱、撫摸少女胸部、肚子、腰部與腿部,強制猥褻得逞。少女事後告知母親,小明因此挨告。

少輔員與少女和解 賠償40萬元

桃園地院審酌,小明於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且已與少女、其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並依調解筆錄給付40萬元,認定小明已知悔悟、正視己非,並具體落實修復性司法理念,積極彌補犯罪所生危害,少女則願意原諒小明過錯。
 
法院認定,小明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故意對未滿14歲少女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高院維持2年有期徒刑 緩刑改5年

小明不服判決上訴至第二審,高等法院審酌,小明為第一線接觸曝險少年的少年輔導員,竟利用職務上機會,未能克制一己之慾,對少女猥褻,甚至阻斷其他社福資源聯繫與介入的可能性,嚴重破壞少女身心健全發展。不過考量小明犯後有悔意、態度尚可,且已與少女和解完畢,因此不加重刑罰。不過法院審酌,認定刑度不足以使小明受警惕、避免再犯,因此維持判處2年有期徒刑,不過緩刑改為宣告五年。

 
此外,法院認定,小明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依執行檢察官命令,向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的義務勞務及參加受理執行的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5場次;另禁止對少女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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